2025年11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

  (来源:智汇大叔)

  在2025年11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209个,涉及121名个人,38家企业,4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5,299.20万元,无论从处罚主体数量和金额上看,都有翻倍以上的的增长。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1935.47万元,为舟山潮东科技有限公司因非法结汇,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另有7家企业被罚金额超过1000万,其中温州分局对四家企业(与舟山潮东科技有限公司似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罚款均超过1000万元。

  此外还有29个处罚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案例,涉及6名个人,18家公司,5家银行。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私自买卖外汇、逃汇、分拆逃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逃汇、非法结汇、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分局分别在10月底、11月初公布了共计14份企业罚单,法定代表人均为赵**,处罚原因均为“非法结汇”,累计处罚金额11218.38万元,疑似虚假外资。

  银行案例

  1.**银行常德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20.15万元。

  2.**银行松溪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10.1资本项目收入结汇中审核原则第6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024年5月6日实施)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中11.2.3审核原则第6点,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被罚款25.09万元。

  3.**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未遵循《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二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综发〔2024〕12号文印发)“7.2.3.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审核原则第5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6.5万元。

  4.**银行天津河东支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三十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5.**银行湖北省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七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024年5月6日废止)第七条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第九条;《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9〕29号文印发)第五点,超额办理利润汇出;超额办理外债还本付息;资本项目账户信息数据报送错误,被罚款74.85万元。

  6.**银行吉林江南支行,未遵循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已废止)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9.1,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7.**银行厦门金融中心支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印发)“9.9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的9.9.3审核原则中9.9.3.2国内外汇贷款账户收支范围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8.**银行厦门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印发)“8.9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中审核原则第三条第二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印发,2024年5月6日实施)“9.9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的9.9.3审核原则中9.9.3.3国内外汇贷款使用第二条,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罚款8万元。

  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被罚款60.41万元。

  10.**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违反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七条、第十条,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被罚款7.5万元。

  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9审核原则第二条第2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发布)第五条;《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发布)第二条、第十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428.43万元。

  12.**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文印发)第三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5.36万元。

  13.**银行鸡西分行,未遵循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0万元。

  14.**银行韶关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十三条第(一)项,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罚款21.01万元。

  15.**银行长春分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七十二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被罚款42.14万元。

  16.**银行珠海分行,未遵循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五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6.1.4审核原则”中第4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七条。,1、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 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74.56万元。

  17.**银行中山三乡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11.2.3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第(4)点,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罚款25.73万元。

  18.**银行金华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1.77万元。

  1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支付业务,被罚款104.52万元。

  20.**银行昆明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4〕2号文印发)第十八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6.2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104.94万元。

  21.**银行惠州分行,未遵循《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50.18万元。

  22.**银行南浔区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 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 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56.01万元。

  23.**银行晋中市分行,未遵循违反《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条,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收汇业务,被罚款20.02万元。

  24.**银行西宁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5.08万元。

  25.**银行青海省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6.3.4.(1)及11.2.2.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23.04万元。

  26.**银行三门峡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27.**银行北海分行,未遵循《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11.3.1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第1点,未按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25万元。

  28.**银行滨海新区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117.12万元。

  29.**银行南京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024年5月6日废止)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五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2.3.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5)”,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25万元。

  30.**银行温州鹿城支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0.31万元。

  31.**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8.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登记及变更-审核原则第2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9.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以及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审核原则第6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被罚款263.18万元。

  32.**银行六安分行,未遵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 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8.5.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罚款90.21万元。

  33.**银行桐城支行,未遵循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8.2.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第二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34.**银行来宾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原则第一条第2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4万元。

  35.**银行大理州宾川支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 号文印发)第四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60万元。

  36.**银行盘锦分行,未遵循《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未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业务,被罚款3万元。

  37.**银行阜阳分行,未遵循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第一项 6.《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 7.《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90.84万元。

  38.**银行黄冈赤壁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汇,被罚款41万元。

  39.**银行成都武侯支行,未遵循《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6.10第三条,违规办理资本项目购汇汇出业务,被罚款22.61万元。

  40.**银行成都锦城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八条,违规办理个人经常项目收结汇业务,被罚款29.35万元。

  41.**银行成都蜀都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业务,被罚款49.37万元。

  42.**银行来宾分行,未遵循《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第二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原则第一条第二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2.3.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第二项,未按规定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资金收汇业务,被罚款45万元。

  43.**银行河池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二)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11.2.3审核原则”第6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5万元。

  44.**银行贺州分行,未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三条第三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8.2.3.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第1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款5万元。

  45.**银行海口分行,未遵循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11.2.3 审核原则中第6点、第9点;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五(二);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罚款41.27万元。

  46.**银行周口直属支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罚款70万元。

  47.**银行厦门分行,未遵循《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被罚款28.24万元。

  48.**银行资阳分行,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违规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业务,被罚款41万元。

  以下内容来自:天九湾贸金

  一、非法结汇:

  什么是非法结汇?

  非法结汇,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不同,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在现实商业中,结汇人通常是经过地下钱庄,进行私下交易,钱庄在此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率。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但外汇管理条例对非法结汇并没有明确定义。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现行合法有效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由此可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有真实交易基础,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否则即可构成非法结汇。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用途使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虽然交易真实,但实际用途与批准的用途不符;二是交易本身不真实,则所谓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无从谈起。

  二、非法结汇除了罚款,还有哪些风险?

  正常结汇,一般来自于贸易款、服务款、投资款。而贸易和服务在办理正规结汇时,需要银行批复。银行又大多以公司名义为企业开设外汇账户的。所以,对于非法结汇的人而言,不走公账,不纳税是他们的主要“诉求”之一。境外大额资金汇入个人账户,不纳税不主动缴税,成为目前税务局在严查的对象。大家需严格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点和第五点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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